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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為促進
北方種業交易市場(下面簡稱市場)的建設和發展,良好的交易秩序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市場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別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批準進駐市場的經營者。
第三條 經營者的交易活動應遵守國家和地方工商、稅務的有關規定,自覺依法納稅,信守合同,信譽,嚴禁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禁止坑農、害農事件的發生。
第四條 經營者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對客戶要熱情、誠實、公平地服務,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過程中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其它法律法規,明碼標價,保質保量,凡造成事故者,市場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條 經營者應對各自展銷區內的設施及財務負責,因麻痹、疏忽造成的損失,責任自負。
第六條 愛護市場內的一切設施、設備、公共綠地,嚴禁踐踏草坪、樹木。否則,造成的損失由損害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自行改變房屋結構及安裝電器、照明燈具等。如需進行室內裝修、裝潢,必須報市場管理辦公室批準方可施工。門面房張貼、懸掛廣告標語等應向市場管理辦公室申報,批準后方可施行。
第八條 經營者嚴禁在市場內賭博、酗酒、打架等違法行為,違者責任自負。
第九條 經營者應自覺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保持各自的衛生,提高警惕,增強防火意識,時常檢查燃氣灶具,杜絕火災隱患,一切不的因素。
第十條 為維護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提高市場的整體形象,經營者的機動車及非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違者按違章處罰。
第十一條 各經營者根據本企業在市場的資產自行到保險公司投保,以免造成意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