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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和發展規劃建議,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托,參與對農藥行業依法管理。
(二)積極組織會員參與國內外市場開拓與競爭,推進企事業間的聯合和合作,密切農、工、商關系,搞好產銷銜接,培育與發展農藥商品市場。
(三)向政府和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農藥工業經濟技術、市場預測和科研信息。協助或組織會員對新品種、新劑型、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等科研成果的評價、鑒定、推廣和轉讓。組織協調會員之間的重大技術協作、技術攻關和技術交流。協助會員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四)受主管部門或企業委托,組織制訂產品技術標準。組織會員開展農化技術服務,指導農民科學、、有效地用藥,提高農藥用藥水平,保護生態環境。
(五)組織我省行業內同品種技術協作。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指導會員調整生產規模、品種結構、銷售價格,提高會員單位的經濟效益。優先對會員提供“三證”辦理、農藥產品國外注冊登記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六)組織與協助會員開展培訓,加強信息服務,推進會員單位技術進步和現代化管理,增強會員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的應變能力和竟爭能力。
(七)加強國家和地區合作,組織會員開展和地區間交往,促進會員單位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
(八)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會員單位的正當權益受到 侵犯時,根據會員單位的要求,協會有責任依法采取保護 措施,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九)根據國家法律和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制訂我省農藥行業行規行約和自律公約,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范會員市場行為,維護農藥市場秩序。
(十) 經政府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十一)創辦刊物、互聯網等傳媒,開展咨詢服務。
(十二)承辦國家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山東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農藥工業協會委托的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