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jwlhjs.com/xiehui/3456_bjsx 2010/4/26 10:08:14 瀏覽次數:2982
一、為了規范
北京種子協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二、本協會財務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勤儉辦公,努力開源節流,提高資金效率,對協會的經濟情況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三、本協會的收入主要包括: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四、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本協會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支出不得超過收入。
五、協會的財務工作由具有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目前暫時由北京市種子管理站計財科代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七、協會的財務審批:
1. 本協會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預算審批制,由秘書處提出全年經費預算,經常務理事會審批通過后實施,具體操作原則實行一支筆審批,即理事長負責審批簽字。
2. 審批權限:支出5萬元以下的由理事長審批簽字;支出在5萬元-10萬元的須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支出10萬元以上的需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財務人員應當拒絕辦理。
3. 對于支出10萬元以上的重大投資、資產處置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需有文字記載和依據,財務人員依此辦理財務手續。重大業務事項決策人員不能同時又是執行人。
4. 本協會不得為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任何擔保。
5.理事長有權在預算內安排有利于協會活動和發展的支出,對為協會提供勞務和幫助的其他兼職工作人員予以一定的補貼。
八、國內差旅費:為本會工作出差,需經理事長批準。差旅費標準按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有關標準的通知》(京財行[1995]1399號)文件規定執行。
九、市內差旅費:工作人員下鄉或市內辦事,乘坐公共汽車可按實際開支報銷,沒有特殊情況不得乘坐出租車。
十、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十一、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