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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江蘇省種業協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規劃;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農林廳審查并經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延期換屆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5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會可以聘請省內外專家、學者及在種子行業有一定聲望的同志擔任協會的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或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農林廳審查并經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多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江蘇省農林廳審查并經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決定以協會名義對外的業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行使下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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