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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7,法制辦公室郭文芳副司長到山東進行《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召集發改委、工業、農業、工商、安監、供銷等10多個部門參加會議。
山東省農業生產資料協會也代表行業參加了會議,并在會上對國家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第四章、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設置農藥經營許可證問題,提出了以下意見:
一、設立農藥經營許可將造成雙重許可
按照國家現有的部門分工,質監局負責農藥生產的質量監督,工商局負責農藥經營的登記注冊,農業部門負責農藥登記和使用工作,如再將農藥經營設置前置許可,將造成農藥生產、經營雙重許可,擾亂了國家現有的部門職責分工,造成國家行政部門重復執法,重復職能,推諉扯皮等問題。
農藥經營已實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2002年實行的《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目前所有高毒、劇毒及部分中毒農藥品種已納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經營這些農藥必須到安監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如再設立農藥許可將造成農藥經營的雙重許可。
二、設立
農藥經營許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產品質量和假冒偽劣等問題
當前威脅農產品質量的因素,主要是農藥使用方面的問題。設置經營許可不可能真正解決農民在農藥使用過程中過量、不按間隔期、不按使用范圍、甚至違規使用高毒、禁限用農藥的問題;農藥生產源頭非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設置經營許可也無法解決;無照經營、走街串巷的問題,靠發經營許可證更解決不了,因為他們都是無證經營,建議應加大社會監督、舉報、查處打擊的力度。強化對農藥的管理目前主要問題在使用環節上,應在農藥使用量的標準及規范上來研究,要對農藥使用者進行培訓,指導、監督其使用過程,并盡可能地推出新品種供農民選擇使用,而不是在農藥經營許可上來做文章。
三、設立農藥經營許可,將加重企業和農民的負擔
企業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手續嚴謹,評估要求的硬件、軟件條件高,農藥經營正規企業必須到地市級以上安監部門申請辦理。在此情況下,新增農藥經營許可,勢必造成雙重經營許可、多頭監管,增加經營單位的辦證環節和費用,導致農藥銷售價格上漲,加重農藥經營企業的負擔,而終轉嫁到農民身上,農民種田的成本增加,必然會涉及到各行業成本、費用提高,后患無窮。
四、裁判員和運動員問題
農業部門的主要職責應是重點放在農藥新品種的研發和推廣、普及,制定和規范農藥使用流程和標準上來,指導農民如何科學用藥。由農業部門實施農藥生產、經營前置許可,而農業“三站”又經營農藥,集裁判員、運動員于一身,勢必造成執法不公,不符合市場規律,造成不平等的市場競爭現象,甚至滋生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