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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煙臺市農業機械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 企事業單位及有關服務組織資助;
(四) 在核準的義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政府撥款資助;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的支出:
(一) 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支付協會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日常辦公經費;
(二) 協會各種會議經費;
(三) 宣傳教育及活動經費;
(四) 開展各種服務活動經費;
(五) 對會員表彰獎勵和撫恤、扶助經費及其它。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會計監督機制,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