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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農業交流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會費及其管理依照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農業交流協會會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