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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的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通過民主選舉或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副、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編制協會財務預、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開拓進取。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或委托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