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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氮肥工業協會的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三 ) 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 四 ) 決定協會的分立、合并、解散和終止事項;
( 五 )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一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 三 )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五 )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 七 ) 決定副、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 )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十 ) 增補和調整理事,聘請顧問;
( 十一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并關心全行業發展、熱心支持協會工作;
(二)所在單位是全行業或者本地區的先進單位,本人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四年。 (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長不得超過兩屆 )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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